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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 GovernanceLegal Operations2026年3月21日閱讀時間 13 分鐘
代理型AI,問責不能代理
多數董事會從未作出「部署代理型AI」的明確決定。董事會作出的,是「加速AI採用」的決定——代理能力隨採購的工具與自動化的流程一同到來,治理門檻就此被跨越。代理型AI不產出供人審閱的建議,而是接收目標後自主推進:排定會議、執行採購、發送對外通訊、訂立合約承諾,全程無需人工逐步審核。此一轉變,將責任問題從「誰批准了這項決定」,根本性地轉變為「誰授權了這個代理」。2026年3月,英國競爭與市場管理局明確指出,企業對AI代理行為所負責任等同於對員工行為所負責任;加州AB 316自2026年1月起正式封堵「AI係自主行動」之免責抗辯;歐盟產品責任指令自2026年12月起將AI系統納入嚴格產品責任範疇,並明確指出持續學習本身即可構成產品缺陷。本文審視代理型AI如何重塑責任架構、組織內部哪些人員實際建立代理並承擔相應風險,以及董事會在事件迫使問題浮現之前應採取的五項優先行動。